吴长江无疑是一个创业英雄,1998年底创立雷士照明,在行业率先导入品牌专卖模式和运营中心模式,先后领导了中国照明行业的“品牌革命”和“渠道革命”。在品牌、渠道、市场取得骄人业绩的同时,由于吴长江在融资方式上的先天不足,导致其三度被逐、败走麦城,不禁令人扼腕叹息。
那么企业究竟有哪些融资方式可供选择?吴长江又在融资方式上犯了哪些错误?雷士照明股权风波是否可以避免?
一、企业融资方式简要分析
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的优势在于能够提高企业权益资本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债权融资的劣势:会提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债权融资的期限一般较短,对于长期投资产生的资金需求,容易因为期限错配而产生流动性危机。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经过几年的变更,在雷士照明董事会中,吴长江明显处于弱势,在股权结构中,吴长江也不占优势。虽然作为单个股东来讲占据优势,但显然不能与投资方整体抗衡。在投资人主导的董事会中,一旦创始人和投资人矛盾激化,就很容易导致创始人由于“被架空”而“被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