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控制和引导。 从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的角度,笔者觉得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①增加一个规划层次:市域城乡统筹(或一体化)规划 我国现在实行的市带县体制,该规划层面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对一级市域的城乡发展统一规划,可以将概念规划的区域扩大到整个行政管理区域,与现在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相吻合,也与城市本身客观的规律相一致。这一层面的规划,着重点应在以下方面:a、市域产业结构的协调统筹发展;b、市域交通系统的统筹发展战略;c、市域各类土地的综合利用方针;d、市域各类集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建设原则;e、市域生态系统建设的发展战略;f、市域基础设施的共享共建战略。 该规划与现行的“城镇体系规划”不同,其重点是解决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的问题,把“规模等级结构”淡化,用“产业结构的协调统筹发展”代替“职能结构”的概念,空间结构上强调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其目的是把现行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放在市域范围内平衡,逐步消灭城乡差别。 ②加强一个规划层次:县乡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在市域城乡统筹或一体化规划的基础上,直接把5万人以下集中建设用地(现在的县城和中心城镇)的规划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不再做“总体规划”,从而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体系来指导建设和管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论。 ③强调一个规划层次: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强化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保证城市土地的合理布局,使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社会的抉择和行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因此,笔者建议: ①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也必然会出现规划不断调整或修改的局面。 ②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组阁局,有的是政府直属局,有的只是政府组阁局的二级机构。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1990年开始执行的《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调整,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笔者建议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将现在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垂直管理模式,以维护国家利益的长远目标,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