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查阅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现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记载:从2011年11月7日至今,吴长江先生一直担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吴长江先生作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对内、对外行使一切职权。
特此声明。
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邱光耀
律师 刘浪凡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