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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维权案双方各执一词 结局难定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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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讯 8月25日,佛山 照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第二轮公开审理,涉及原告多达467名,规模自是不可小视。不过,这场颇具规模的庭审过后,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依旧持续,这也令在本次庭审开庭前期望诉讼进程加快的一些投资者颇感郁闷。

  前置条件已然具备

  民事赔偿理应法办

  在本次庭审上,被告律师在花较大篇幅阐述投资者的损失与系统性风险难脱干系的同时,还对投资者针对佛山照明起诉索赔的合理性表示了疑义。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当庭表示,佛山照明虚假陈述已事实确凿,并且因此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佛山照明公司的信息已表明,该公司的过失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相关投资者据此提起索赔诉讼当然已具备了相应的前置条件。

  从庭审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还对实施日的确定展示出较大争议。原告方认为:“实施日为2010年7月15日”。而被告方则认为:“应将2010年11月8日列为实施日”。

  系统性风险难界定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系统性风险难以界定。继上次庭审之后,本次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依旧就此展开交锋。

  被告律师认为,股票投资本身具备一定的系统性风险,比如宏观经济不景气、行业效益向下以及公司基本面利空等,均可对相关投资标的的价格造成重压。他说:“在揭露日之前,佛山照明在2年内处于持续下跌状态,在这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全部归于系统风险导致;而在揭露日到基准日区间,若构成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其中系统风险应占40%的比重,另外电子行业以及公司的经营风险等因素也应当被扣除。”

  不过,被告律师当庭说明这些系统性风险时,并未提交实质性证据,仅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和大盘指数、行业指数和其他个股的K线图作为证据,且未出示原件。

  被告律师的观点受到了在席一众原告律师的强烈反对。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被告在系统性风险上大做文章,但又不能提交明确的证据自证,这是上市公司在投资者索赔面前推诿的表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也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已构成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将赔偿责任推给所谓的系统风险、行业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甚至表示,本案中的系统性风险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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