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知情人士正是在前述敏感时间违规交易股票的。以涉案金额较大的王舜夫等人为例,王顺林于2010年11月17日参与了ST甘化重组事项,其与王舜夫有过多次通讯联系,其中两人于2010年12月28日有通讯联系,且当天同机前往重庆。就在次日,王舜夫控制的“王舜夫”等四个账户开始买入ST甘化。
因此,证监会认定,王舜夫交易时间与其和王顺林通讯和出行时间呈现出高度的相关性,王舜夫操作四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买卖“ST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盈利585.28万元。
尽管多位当事人辩解称,操作“ST甘化”出于自己分析,买卖没有内幕交易特征等,但在诸多铁证面前,陈汉等人的“抗辩”被一一驳回。
基于上述违规违法事实,证监会给出了重罚。据披露,没收陈汉违法所得57.2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对王顺林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舜夫没收违法所得585.28万元,并处以177.42万元罚款;没收陈狄奇违法所得68.27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没收姚锦聪违法所得52745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对王仲鸣与陈述分别处以3万元与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