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办法》已经有三四个修改稿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内容,如果真的能强制性实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而言,确实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
“强制”方能迈向“指标”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十五”规划中一项重要的政策建议。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得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
其实,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近几年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也会时不时地被拿出来“翻新”讨论,但是至今,该政策带来的效果依然十分有限。
据了解,没有任何一个省市在2012~2013年连续两年达到配额制征求意见稿中的指标要求,且大部分地区消纳比例与指标差距明显。
在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强制性实施”是关键。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最早大规模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之一,且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效果。但是在2000年以前实行非化石燃料公约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和强制性,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从2000年开始,英国实行配额制,随着对于配额的不断上调和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的装机量取得了较快进步。孟宪淦认为,这就是强制执行的效果。
据悉,《办法》讨论稿提出了激励措施,在年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对完成配额制指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折为节能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控制量。对未完成配额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未完成部分折算的能源量为未完成节能任务,在其总节能量中扣除。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牵扯到的三大利益主体,要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必须对各方有明确的配额和责任规定,并配套惩罚措施,否则所谓的指导性意见肯定不会起到真正的作用。”孟宪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