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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的碳市困惑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4
核心提示:
讯: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深圳和湖北,7个碳交易试点都将 电力行业作为首要控排对象,除湖北外,其余6试点均发布了碳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电力行业的碳核算因而存在地域差异。

公司和155家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中,广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内共有85家、湖北24家、天津17家、上海14家、深圳8家、北京7家,唯一的电网公司来自北京试点。

  目前,除湖北外的6个试点皆已发布了控排企业(或单位)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的通用指南。其中,北京、天津、广东、上海试点还在此基础上开发了火力发电企业的行业指南。今年年初,为落实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个行业碳核算和报告标准,其中包括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上述核算标准或量化指南,在发电企业碳排放的量化原则、方法学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边界、数据的获取以及节能减排措施等细节方面不尽相同。

  2016年即将试点全国碳市统一,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同,由此带来同一行业在不同试点中,以及同一试点中不同行业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的现象,值得政策制定者关注。

  排放边界各异

  电力生产的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最大。基于这一特点,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试点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排放。

  重庆不仅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还要求量化氧化亚氮排放量,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将排放单位由吨氧化亚氮转化为吨二氧化碳当量,计入碳排放总量。但重庆对其他工业企业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却只要求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深圳对所有控排行业均采用同一标准,要求全面核算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边界,但同时也规定,对某些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或量化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直接或间接温室气体源可以排除。由于指南对任何行业的排放源均未做出细化说明,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核算以及核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对温室气体GWP值的选取方面,深圳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年)的数据作为参考,重庆选取的氧化亚氮的GWP值则比较落后,为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1995年)的数据。

  除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外,烟气碳酸盐或石灰石脱硫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发电企业的排放源之一。但考虑此类排放大约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仅1%左右,北京、上海、重庆对此类排放未做出量化要求。而其余三个试点中,天津和广东明确规定了此类排放的计算方法。其中,工艺脱硫效率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正相关,此因子广东默认为100%,天津则要求根据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年平均数据确定。

  虽然上述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脱硫工艺二氧化碳排放占发电企业总排放量百分比很小(粗略估计两者之和不超过2%),此类排放的计算与否,对同一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不存在差异对待,但对同一试点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不同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性。考虑到发电企业碳排放基数较大,对于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控排企业来说,如制造业、公共建筑、餐饮和其他服务行业等,此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上述行业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量水平。

  因此,排放源识别的全面程度、细化水平、相关因子选择的科学性,以及忽略或豁免特定排放源的界定标准和尺度大小,仍需逐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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