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通过“傍名牌”,迅速发展壮大企业,却不料这并非捷径而是歧途,三家公司因此陷入官司纠纷。
近日,乐清法院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诉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青岛”)、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乐清”)、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豪电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施耐德电气公司于1838年在法国成立,是世界知名的电气产品设计、制造企业。1995年,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施耐德中国,注册了“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又投资设立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含“施耐德”字号的电器企业。
2012年2月21日,乐清人戴某在青岛成立施耐德青岛,经营批发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器件、电线电缆、生产、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等,并于同年3月30日在乐清成立施耐德乐清,生产塑料式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电气产品。
同年8月27日,乐清市工商部门对被告施耐德乐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大量在产品上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施耐德青岛”的电气产品。后工商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4月15日,乐清市工商部门在检查艳豪电气时,查获6000只在产品说明书、内盒上都标注“施耐德青岛”名称的断路器产品。艳豪电气表示该批产品系施耐德青岛、施耐德乐清委托生产。后工商部门责令艳豪电气暂停销售。
去年9月6日, 施耐德中国向法院起诉施耐德青岛、施耐德乐清、艳豪电气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施耐德青岛、施耐德乐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施耐德”字号,以及施耐德乐清在其生产、委托艳豪电气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施耐德青岛”的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施耐德中国的商品或者误认为其与施耐德中国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三家公司损害了施耐德中国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施耐德青岛、施耐德乐清、艳豪电气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施耐德青岛、施耐德乐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三家公司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对施耐德中国的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