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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缺席 线缆公司判赔25万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0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4
核心提示:

通信光缆被大型车辆刮落,悬在半空中,肇事车辆逃逸。此后骑摩托车路过的周某被光缆绊倒,造成8级伤残。周某没有状告货车司机,而是直接起诉光缆归属的公司。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周某25万余元损失,同时告知光缆所属公司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偿。

去年4月15日21时左右,一辆货车将横过道路的有线电视光缆刮断垂下后逃逸。大约10分钟后,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垂下的光缆绊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对垂下的光缆进行了维修。维修后,现场勘验光缆距路面4.76米。

而周某因外伤性脾破裂,于第二天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302.6元。经鉴定,周某构成人体损伤8级伤残,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周某其后诉至法院,请求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余元。

庭审中,周某对维修后光缆距路面4.76米没有异议,但提出不代表事故前光缆距路面4.76米,且光缆没有限高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货车刮断光缆,因此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则认为,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应当找肇事的货车司机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索赔。

该公司表示,依法设置的电缆符合安全规范,没有法定义务去设置限高的警示标志,且属于公司的电缆成千上万处,不可能要求公司分分秒秒都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周某因通信光缆刮断下垂,致驾驶摩托车通过时受到伤害的情形,当属特殊侵权,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件损害责任还确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车辆刮断通信光缆不能成为被告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

被告虽已举证证明光缆是被肇事车辆刮落的,但光缆线事发前的实际离地高度已无法查实,被告不能证明事发前该通信光缆线高度设置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亦无证据证明有限高警示标志,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陶泰龙 陈路)

法官

说法

本案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个法条背后隐现着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损害责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担的一种替代责任,因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时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进行追偿,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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