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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提高违法成本 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0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74
核心提示:

4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如何从立法层面解决“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焦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环保法应有更严格的刑法入罪标准、更具体的环保执法和司法制度,以及进一步增加环境对健康侵害的评估等。

【关键词1】

违法成本

环保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尚不构成犯罪”,但会导致行政拘留的行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违法排放污染物(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

“违法成本高”才能改善环境恶化

这一条款被认为扩大了可导致人身自由限制的违法行为范围,因而广泛得到认可。不过,在委员们看来,光是行政拘留还不够,严重恶意的环境行为更应该入罪。

温孚江委员表示,这四种行为目前被认为是“尚不构成犯罪”,但他认为其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应用重典治理。

周其凤委员也表示,现在这部法律给他的一个印象是:我们不能犯罪,但是可以犯法。他认为,这会给老百姓带来印象,即认为法律严禁的事情也可以干,干了还不构成犯罪。

赵少华委员认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是逃避监管违法排污,已经明显构成犯罪,并不存在“尚不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等对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对环保法的修订寄予了很高期望。只有打造一部真正的违法成本高的法律,才能解决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陈吉宁说。

【关键词2】

环保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等进行现场监察,如企事业单位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监察机构应有行政强执权

此次草案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亮点之一。但也有委员提出,可以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的制度。

董中原委员表示,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政府即时强制的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在执法手段上,他建议考虑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此外,他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手段,专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和程序,包括现场监察权、抽样权、封存权、责令停业权、调取材料权、合理怀疑即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权力以及处罚权等。

刘振伟委员表示,草案新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了,有利于执法。不过,既然明确了它的执法法律地位,可以到现场进行检查,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也赋予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关键词3】

健康评估

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条,“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重视环境影响应增公害补偿制度

该修改得到较多的支持。冯淑萍委员认为,加上这一条款,是个进步,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过,除此之外,应该也增加公害补偿制度。她举例表示,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全世界公害最严重的国家,其此后树立的健康受害补偿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使得70年代后日本没有再发生大规模的公害。她建议,在环保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后增加“受害获赔”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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