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一审顺利“过关”,被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不仅损害了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我省制定电力地方性法规起步晚,“通过地方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障电力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迫在眉睫。”《条例》针对我省实际,对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加了风力发电区和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等管道保护区范围;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电力设施与市政、林业、绿化等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等问题,建立或确立了公告机制或相应原则;针对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和器材是偷盗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主要诱因的现状,增加了收、售电力设施和器材双方的有关要求、来源说明、报告义务等。《条例》还界定了盗窃电能的行为,确定了盗窃电能数量的计算方法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进一步研究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王宾等认为,《条例》的内容与名称需再斟酌修改,实现文题统一。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子明建议,明确供电单位在供电质量、供电保障方面的责任。常委会组成人员王金铁建议,电力设施的保护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远离人口密集区、活动区和景区。
阿什老轨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电力设施保护的关键在于电力改革,电力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市场化。而建立和完善有序的电力市场,要把握好市场化的实现形式,真正建立起电力商品买卖双方市场化的交易平台;要把握好电价改革这一核心问题,并加快电源布局和电力负荷布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