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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可以开闸 责任不能“放水”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9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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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各水库电站泄洪力度也随之加大。本月20日,陕西宝鸡一水库开闸泄洪,导致下游10人被困在水位上涨的渭水河道,其中9人获救,1人死亡;而在浙江的乌溪江,同样因为上游的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在江边抓鱼的父子2人遇难。

生命的逝去,令人无比惋惜,特别是宝鸡渭河边上那位垂钓者,就在众多消防员和群众及媒体记者几十米外的地方,一点点被洪水淹没、冲走,而众人又眼睁睁看着无计可施,留下无尽的遗憾。

查询历年的新闻报道,发现此类悲剧并不是今年才有,浙江乌溪江三年内类似险情已经出现6起。教训是沉痛的,但为何悲剧一再上演?除了捕鱼者的疏忽大意,上游的水库或水电站应不应该对此负责任?究竟该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乌溪江黄氏父子遇难跟上游的黄坛口水电站开闸放水有关,该电站负责人表示,发布泄洪预警信息的主体,不是电站,而根据规定,电站日常发电产生的下泄水量无需预警。无论这位负责人依据的是什么规定,这样不负责任的说辞难免招致舆论的炮轰。

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同于自然形成的具有不可抗性的洪水,水电站或水库开闸放水并非具有不可抗性,而完全是人为的可控的,这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害的作业,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告知和预警措施时,导致人员伤亡,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划清责任不是最终目的,更要紧的是怎么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水库或水电站属于重要设施,担负着发电泄洪、兴利除害的使命,但人命关天,任何功能的发挥都应当以保障生命安全为第一旨归,为最高原则。水库或电站的任何一次开闸放水,都有可能对下游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必须由电站或水库协调下游各相关地区的防汛部门,加大预警力度,告知开闸放水时段,让广大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水情,充分意识到泄洪的潜在危险。同时还应在河道沿岸,树立足够多足够醒目的警示牌,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强制驱离等措施。

管理方固然有责任有义务,作为市民群众同样也要提高危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这不仅仅是生活常识,而且还是法定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在汛期,不要涉足行洪河道和堤岸,别为了小鱼小虾的小利益,而误了身家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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