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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解的小南海水电站” 重事实还是重舆论炒作?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9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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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刊发了一篇题为《难解的小南海水电站:重利益还是重生态环保》再次把小南海电站争论推向高潮。小南海一个对重庆的社会经发展至关重要的水电站,尽管它从建国后不久就列入了国家的开发计划,尽管上个世纪末,在国家经济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工建设过,但却因为它已经被国内外的某些极端环保组织确定为了攻击的目标,所以,至今它还是处在巨大的争议之中。

在中国类似的情况还有怒江。客观地说与任何人类文明活动一样,水电站对局部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无可避免的,但是,水电之所以成为人类文明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因为他无可替代的水资源调节作用和清洁能源作用。无论是小南海还是怒江的水电站真的与中国乃至全世界成千上万座的水电站存在着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有,也没有。没有区别是因为它们都是按照同样的科学标准规划和设计开发的水电站,无论从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还是社会功能上,都与全世界的其他水电站一样重要。唯一有区别的,是因为它们被中国的极端环保组织,确定为了一个攻击的目标。不管这个水电站的实际情况怎么样,能否阻止它的建设代表着我极端环保组织的努力成果。所以,全国乃至全球的极端环保组织,都经常要开会,商议如何配合起来进行各种各样的造谣宣传,以阻止小南海和怒江水电的开发建设,从而保住组极端环保组织的面子。因此,社会上关于这两个电站片面报导就特别多。这篇《难解的小南海水电站:重利益还是重生态环保》(下称:文章)也不例外,不信,我们就不妨作些分析。

一、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早于重庆市政府的存在

文章开头便说“在重庆当地政府的力推之下,小南海水电站突破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约束,箭已离弦。”。

其实,这句话说得并不符合实际。小南海水电站虽然地处重庆,但它却是长江干流上的一个重要水电站。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它的建设与否,绝不是地方政府能左右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小南海水电站对长江的综合开发、治理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从我国解放初期的最早长江规划起,就一直把小南海电站作为治理长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最近国务院最新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开发规划,小南海水电站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文章的“在重庆当地政府的力推之下”说法,并不符合实际,客观地说,真正能推动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的,至少包括水利部、农业部、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以及很多中央政府部门。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个部门反对,小南海电站都不会有今天的局面。特别有说服力的证据还有,这个小南海电站的建设其实是早于重庆市政府的。因为,在我国行政区划还没有重庆市的时候,小南海水电站就已经通过了国家所有的建设程序,并且正式开工建设了。只不过由于当时国家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而被迫中途下马停建了而已。

凡是这类早期就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社会的综合作用非常巨大。因为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少量的资金只能投入到最紧迫的工程建设上。在四川省同类情况的还有紫坪铺水电站,这些早期就开工建设的水电站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发电作用往往不是最主要的,但它的综合社会效益却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也才会有早在重庆市政府建立之前,国家就已经开始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的事实。

二、关于调整自然保护区的争议

调整自然保护区,一直是极端环保组织诟病小南海水电站的核心。其实,这只不过是极端环保舆论炒作的一个噱头。因为文章所解释的“重庆建一个不大的水电站,却在全国引发巨大争议,在于其涉嫌缩小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下称鱼类保护区)面积,为建水电站‘让路’”的说法,并不符合逻辑。

调整保护区后进行水电开发建设的绝不仅仅是小南海水电站。例如,在小南海上游的、而且比它大得多溪洛渡水电站的建设,不仅同样也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调整,而且调整的范围和作用比小南海更重要。因为,小南海水电站仅仅坐落在保护区的试验区内,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并非绝对不能建设的。而调整保护区的作用,主要是为今后小南海上游的其它水电站的建设铺平了道路。

既然调整保护区的幅度更大的溪洛渡水电站,都没有在全国引起争议,为何小南海却会例外?所以,文章所说的“在全国引发巨大争议,在于其涉嫌缩小长江”保护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真实的理由就是极端环保组织都不敢说的,那就是因为阻止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是环保组织的一面旗帜。为此,他们关于保护区调整的介绍,也是不够全面、不够公正的。

文章所阐述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曹文宣分析,《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形成的时候,虽然鱼类保护区还没有建成,但是1994年当地已建立了保护区,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流域规划》与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是冲突的,应该修改《流域规划》。”的说法。只不过代表了某些不懂得法律的鱼类保护工作者的个人看法,实际上,这种说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后来长江珍稀鱼类保护区之所以多次进行调整,也就是因为该保护区建立的时候,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曹院士所提到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属于部门的行政法规,他认为根据行政法规,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去修改《流域规划》。然而,他不知道比《自然保护区条例》更有法律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流域规划是国务院批准的)也就是说,1994年当地所建立的保护区的合法性,(因为与流域共规划存在着矛盾)还应该在“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务院)后才能发生法律作用。也许在保护区建立之后,曾经由有关部门上报过类似的修改《流域规划》的报告,但是,目前国务院最新批复《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仍在保持其中,没有进行任何调整。这说明1994年长江珍稀鱼类保护区的建立以及之后的2006年和2011年的两次调整,都只是一个完善保护区建立的过程。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2011年以前划定的保护区,因为与《流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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